社科院专家:国企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超出社会容忍度
中国经营报 2010-04-03 15:18:50
“国有企业不能仅仅在商言商” 《 中国经营报》: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们就确立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这无疑是一个正确的改革战略决策,使得国有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参与经济全球化竞争。那么国有企业和一般企业有什么差别? 金碚: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性质和特征有许多研究和讨论,其中,也曾经有一种具有普遍性的理解,即按现代企业制度的原则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就是将国有企业改革为除了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国家控股之外,其他性质和行为均与民营企业不再有本质区别,即国有企业可以成为一般的企业,一切都可以“在商言商”,不应再负有其他的责任目标。 但是,深入的理论研究,特别是企业的实践表明,这样的理解是没有可靠根据的。从理论逻辑上说,如果我们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就必须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规则,包括其微观主体行为规则和整体规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整体规则,国有企业同非国有企业具有显著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营责任。所以,如果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进行国有企业改革,那么,中国国有企业就只能改革为现代国有企业,而不可能是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一般企业,除非将国有企业改变为非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如果要保持企业的国家所有性质,就必然具有国有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本质特性和经营责任。因为,如果国有企业可以改造得同非国有企业完全相同,那么,也就没有必要保持国有企业性质了。而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践看,无论在哪个国家,无论人们主观上怎样认识国有企业,而在实际运行和管理中,国有企业总是被作为赋有特殊经营责任的企业来对待和运用。 例如,国有企业总是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的战略定位,不能任意实行“什么赚钱就生产什么”的经营和投资战略。国有企业不可能完全自主地改变国家赋予其必须实现的一定的重要供应任务,不能任意放弃国家决定其从事的主营业务,特别是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重要产品和服务。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必须实行即使不赚钱甚至亏损也要生产的原则。 再如,为了解决特殊的经济社会问题,特别是在国家发生严重危机时,国有企业总是被要求发挥特殊的功能,更大规模和更高深度地进入该经济领域。而当解决了特殊问题或克服了严重危机后,国有企业又往往被要求适时退出,避免过度存在而对市场经济有效运行产生负面影响。也就是说,国有企业的特殊功能往往在非常时期更能发挥作用,而在正常时期,其局限性往往反而表现得比较显著。这突出地体现了国有企业非同一般的性质和优缺点,也表明国有企业赋有非同一般的经营责任。 又如,国有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方向必然最终由国家决定,其高层管理者由国家选任,由国家规定大体统一收入标准。并且,国家通常会对国有企业高管的行为进行特别监督(国家审计)和提出较高的道德标准。 在各国的现实经济中,国有企业总是具有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质和特征,承担着特殊的功能和社会责任,也实行着具有显著特点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特殊的企业文化。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之一就是必须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或者也可以说,必须以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客观规律和原则,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根本性质的再塑造。 国企改革向第二次定位目标推进 《中国经营报》:针对以上现象和分析,如何进一步推进当前的国有企业改革? 金碚: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经过30年的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第一次改革定位,即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当基本实现了国有企业改革的第一次定位目标后,必须向第二次定位目标推进。如果说,在实现第一次定位目标时,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主要涉及第一层次评价标准;那么,当改革向第二次定位目标推进时,对国有企业的绩效评价就主要涉及第二层次评价标准了。 第一,实现更有利于经济整体有效运行和保证基本民生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稳定普遍供应的国企改革方向。其中,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产品和服务价格的稳定机制、取消垄断性高价和商业化融资成本导致的公共产品的过高私人品化价格(例如,公路收费等)、消除因行政分割导致垄断性供应结构而产生的阻碍新技术运用的现象(例如,实现“三网合一”以及更具革命性的新技术运用)等,将成为国企改革须要实现的重要目标。 第二,在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重大民生事业工程,以及实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关键突破,特别是形成保证国家安全的危机应急机制等方面,发挥更有效的功能。国有企业实力的不断增强,使之有条件和有能力更好地承担起解决重大经济社会问题的“特种部队”的功能。现阶段,中国最重要、最迫切的经济问题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最重要、最迫切的社会问题之一是实现社会财富巨大增长的惠民目标;最重要、最迫切的产业发展问题之一是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最重要、最严重的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之一是提高整个国家和各领域应对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风险)和危机(包括外部危机的冲击)的能力。在这些方面,国有企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可以发挥国有企业的特殊优势。 第三,在改善市场运行秩序和产业组织结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于过去实行国有企业专营制度,而现在不再必须保持国有企业特许专营的产业,应尽快取消民营企业禁入限制,让这类产业尽快转变为竞争性产业;对于本质上应是竞争性的,但国有企业占据过大市场份额或具有过大市场垄断势力因而形成过强进入壁垒而影响产业有效竞争秩序和整体竞争力的产业,应采取更开放的政策,国有企业主动放弃垄断行为,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并形成市场竞争的相对均势,从而改善和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对于产业分散化程度过高因而有必要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而提高产业集中度的产业,要避免采取行政性强制手段或对民营中小企业具有“驱逐性”效果的政策措施和管制标准,使在提高产业集中度过程中能够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以及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之间的相对市场均势;对于没有必要由国有企业长期占有较高份额,而只是为了应对金融危机而超常进入的国有企业(例如房地产业),国有企业应适时实行退出战略。 总之,在我国现阶段,各类产业的有效竞争格局大体有三种情况:一类应是国有企业占有优势的产业;另一类应是国有和民营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相对均势的产业;再一类是应由民营企业占优势的产业。这三类产业形成优化的分布格局,才能实现产业竞争的有效市场结构,使市场经济运行更有效率,并更有利于在有效竞争中形成中国整个产业的更强国际竞争力。这实际上也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之一。在实现这一国家经济战略的根本要求上,国有企业理应更加自觉地发挥积极作用。这才不违国有企业的根本性质。 第四,在发挥收入分配“公平标杆”功能,扭转社会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偏向上发挥积极作用。因为,既然由国家(所有者)规定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制度或分配原则,那么,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就应成为国家所认同的社会收入分配的合理状态,即合理收入分配的参照系。从道理上说,国有企业是政府可以直接调节其收入分配的领域,如果在这样的领域都无法实现公平分配,那么,整个国家的公平分配就更无望了。因为,有什么理由可以相信,在政府只能间接调节的社会收入分配领域,能够比政府可以直接调节的国有经济领域,更有希望实现更公平的分配呢?所以,在下一阶段的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采取积极有效方式,建立既体现效率原则,也体现公平原则的合理收入分配格局,并以此作为全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标杆和国家扭转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偏向的调节杠杆,是一项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改革内容,也是国有企业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真正体现公有制主导的经济制度的效率——公平性质特征的一项具有深刻意义的改革任务。这是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必须承担的重大历史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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