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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收入分配:莫认为国人“能忍”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10-05-25 12:52:44

 

人民日报再论收入分配:莫认为国人“能忍”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事关我国战略目标实现。当前我国正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战略机遇期”以及全面小康建设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30多年来,尤其是本世纪头10年来,先富群体快速扩大,社会各群体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为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道路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同时,我国也出现了收入差距急剧扩大、社会不公平感明显增强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正是时候”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说:“我国要实现全面小康和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这两个目标都需要妥善解决包括分配失衡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来实现。未来10年是全面小康建设的攻坚10年,也是迈向共同富裕的关键时期。这个阶段必须要处理好收入分配不公、腐败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研究所所长杨宜勇说:“当前由于收入分配失衡导致的社会情绪积累,容易让人民群众对我们的基本经济制度产生不信任感,甚至出现了‘公有制不能实现共同富裕’‘劳动不再光荣’等认识偏差,国家层面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必须从战略高度整合社会认识分歧。”

   “收入分配问题,早一些时间解决可能没有实力,太晚时间解决可能错失很多机会,导致问题积重难返,现在解决这个问题正是时候。”杨宜勇说,当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综合运用三个条件:一是3.5万多亿元的中央财政收入能够解决大量的民生问题,有了共享的财富基础;二是解决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强烈意愿和社会共识,可转化为推动改革的势能;三是国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为我所用,即别人“吃一堑”、我国“长多智”。

   警惕“三大认识误区”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涉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是一项极其复杂、敏感、重大的改革,有“三大认识误区”急需引起高度警惕。

   一是“人均GDP3000美元闯关论”。人均GDP1000美元到3000美元被认为是“矛盾凸显期和发展黄金期”,大家都对这个时期避免出现“拉美陷阱”保持高度警惕,而我国目前已经总体上越过了人均GDP3000美元。一些人认为,既然已经闯过这个所谓的危险期,很多问题自然就随之逐步解决了,当务之急还是要做大GDP,收入分配不公等问题不会影响大局,不需要花太多精力。

   二是“自动修复论”,或“市场调节论”。还有一些人认为,收入差距扩大是市场经济带来的必然结果,最终还要靠市场机制去解决。突出表现在劳资关系上,对于农民工长期低薪问题,他们错误地认为,劳动力价值是由市场机制决定的,政府不能去干预,政府只能出台最低工资指导线。对劳资分配中出现的新动向、新矛盾,他们往往只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去看待,很少思考当市场之手失灵后,政府之手究竟该如何出招的问题,处于一种无为状态。

   三是“没什么大不了论”。也有一些人认为,中国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是强的,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还是处在可承受的范围,不应该大惊小怪。一些地方把廉价劳动力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在提高劳动者报酬上积极性不高,各地都有“比低”而不是“攀高”的心理。

   这三种认识误区,对抢抓收入分配改革机遇期是非常不利的。南京大学教授朱力说,对收入分配不公可能引发风险的认识逐层衰减,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事情。亟待建立上下同心的责任传导和考核机制,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历史性机遇不会轻易溜掉。

   以制定“十二五”规划为契机

   当前,社会各界对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期盼很高,十分关注正在制定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工资支付条例》等文件,而今年又是编制“十二五”规划草案的关键一年,社会更期待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能够在“十二五”规划草案中得到充分体现,并且有具体安排。

   “我们要像抓节能减排那样通过可量化的方式来推进收入分配改革,”杨宜勇说,“节能减排目标当时写进‘十一五’规划时,也顶着很大压力,但正是有了这个量化目标,倒逼各地抓下去,现在看来实现规划中的承诺是没有多大问题了。收入分配要更复杂一些,但也有可量化的方面,比如城乡收入差距比、行业收入差距比、基尼系数等衡量收入分配状况的主要指标,我们究竟在未来5年或10年要控制到什么水平,是可以有个阶段性目标的。”

   接受采访的各界人士认为,抓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战略期”要综合推进五大改革一是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改革,让国有企业利润通过适当的方式体现全民共享;二是垄断行业改革,尽最大可能减少垄断对分配格局的扭曲作用;三是社会保障制度重大改革,切实提升中低收入者的生活“安全感”;四是综合财税配套改革,特别要在调节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以及调节高收入者收入等方面,出台切实可行的税收调节手段;五是工资制度改革,围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目标,加大工资制度改革力度。

   他们建议,“十二五”期间,我国应更加重视立法对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立法规划研究,把解决收入分配问题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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