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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规:损毁文物最高可罚50万元
来源:《光明日报》   2007-07-10 09:43:14

    记者夏静今日从武汉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武汉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送审稿)》,损毁文物最高可罚50万元。

  据了解,极具武汉特色的“新规”规定,擅自或不按照保护方案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拍摄,或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的,可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在古文化遗址内实施倾倒腐蚀性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等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后果特别严重的,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此外,在文物上“涂鸦”将罚款200元。(光明日报武汉7月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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