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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大政策调整 禁止券商等用拆借资金炒股
来源:中财网    2007-07-10 09:30:01

    【前言】中国人民银行9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至此,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拆借政策重大调整主体扩大额度放宽

    中国人民银行9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至此,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

    此次《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的出台,是1996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来颁布的全面规范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则的规章,也是近十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自2007年8月6日起实施。

    《办法》对于市场参与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前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办法》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和同业拆借期限。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如规定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

    《办法》还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拆入资金不会影响市场资金面。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须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上海证券报)

    券商同业拆借市场准入条件放宽

    六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市场申请人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发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8月6日起实施。这是近10年最重要的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办法》扩大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将从现在的10类增至16类;同时,放宽了证券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条件,仅要求"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

    根据《办法》规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其中,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4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其他5类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2个年度连续盈利。目前,央行正在拟订这6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扩大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范围,有利于促进资金供给和需求主体多元化,增加同业拆借交易的活跃程度,并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实现市场分层有序发展。

    证券公司等拆入资金不得用于炒股

    央行有关部门人士表示: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曾经规范了同业拆借市场17年的《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从今年8月6日起,将被新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所取代。《办法》扩大了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范围。而对于各界关注的拆入资金投向问题,央行有关部门人士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所有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首次获准进入

    《办法》规定,16类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这一范围涵盖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绝大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是首次纳入同业拆借市场申请人范围。

    据央行透露,截至2006年末,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达到703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14倍;年交易量达到2.15万亿元,是市场建立初期的10倍多。

    《办法》对于市场参与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除需要满足有健全的同业拆借交易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需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资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需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证券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两个年度连续盈利,同期未出现净资本低于2亿元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在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前最近四个季度连续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20%以上。

    业内人士称,在将shibor(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培养为市场基准利率的进程中,《办法》的出台无疑起到了推力作用。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殷剑峰分析说,越来越多的机构参与到同业拆借市场是一个趋势,参与者越多,基准利率的特点就越明显。
  

    拆借限额核定标准及期限放宽

    与以往的管理政策相比,《办法》调整放宽了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标准和同业拆借期限。

    调整后同业拆借限额核定分为五个档次:中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为主要负债的8%;外资银行为实收资本(或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为实收资本的100%;证券公司为净资本的80%;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净资产的20%。央行还可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临时调整拆借资金限额。

    央行解释说,上述限额核定标准考虑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特点,在统一市场规则的前提下,按照分类管理的方法,适当选择了各类金融机构的限额核定基数和核定比例,采纳了相关监管部门的合理意见。

    此外,《办法》还简化了期限管理的档次,适当延长了部分金融机构的最长拆借期限。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政策性银行最长拆入1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最长拆入3个月;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长拆入7天。

    央行规定,拆出资金最长期限按照交易对手方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控制,同业拆借到期后不得展期。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上海证券报采访时指出,办法适当延长了银行同业拆借的期限,有利于缓解银行的资金头寸短缺,增强货币市场的融资能力,从而扩大货币市场的容量,并将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

    拆入资金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

    昨天,央行有关部门人士对本报表示,《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同业拆借的拆入资金用途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而由于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的用途还没有具体的使用办法,因此,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都需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即"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及投资。"业内人士分析,这意味着,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将不能用于炒股等用途。

    由于要"参照执行"商业银行法,所有同业拆借市场的参与者拆入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单就证券公司来说,由于目前各证券公司的自营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资本金,并且券商的风险意识很强,所以券商不会冒险违规使用拆入资金。这样一来,拆借的资金不会流入股市,不会对市场的资金面造成影响。"民族证券分析师徐一钉认为。

    值得金融机构警惕的是,如果拆入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央行或其支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此外,据了解,央行目前正在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拟订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6类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核规则。审核规则公布实施后,即可受理新机构的入市申请。

    同业拆借利率将成更为关注的指标

    --央行有关负责人就《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颁布《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央行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是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配合SHIBOR报价制改革,顺应市场参与者需求而出台的重要规章。

    金融机构希望市场更有深度广度

    记者:为什么出台《同业拆借管理办法》?

    答:央行1996年建立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将同业拆借交易纳入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建立以后,中国的同业拆借市场步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在市场规模快速扩大的同时,没有出现系统性风险和严重违约事件,市场运行效率和透明度不断提高。央行在十年同业拆借市场管理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市场管理措施。期限管理、限额管理、准入管理、备案管理、透明度管理等市场管理手段,既能防范系统风险,又能灵活适应不同类型市场参与者的多样化需求。

    近年来,随着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取得了明显进步,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多样化、定价机制市场化程度提高,金融市场的其他子市场有了长足发展。新形势下,金融机构对进一步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提出了新的需求,特别是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报价制改革推行后,金融机构希望同业拆借市场能够更加具有深度和广度。

    循序渐进的政策调整方针

    记者: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的基本方针是什么?

    答:1996年建立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时,受当时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清理整顿任务复杂紧迫等历史因素的影响,同业拆借管理政策的基本取向是从严、从紧、以保证市场安全性为首要目标。近年来,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完善,调整同业拆借管理政策以适应新形势对同业拆借市场发展的需要,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央行通过深入调研,认真分析同业拆借市场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最终确定了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调整方针是:循序渐进、适时调整、有放有收、强化监督,即在保持同业拆借管理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市场管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等市场化管理手段,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循序渐进的政策调整方针既有利于金融机构逐步适应政策调整带来的市场运行规则变化,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需要时保留一定的市场管理和控制手段。

    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放松、两加强、一促进",即在放松准入管理、期限管理、限额管理的同时,加强透明度管理、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等市场化管理措施,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的市场化转型,以开放的政策促进同业拆借市场健康发展。

    将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规范

    记者:加强同业拆借市场透明度管理的政策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专设"信息披露管理"一章,规定了同业拆借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信息披露平台、信息披露责任等。2002年以来,加强同业拆借市场信息披露规范的试点工作取得成果,将市场管理中逐步探索形成的信息披露管理措施写入《同业拆借管理办法》,是管理方式市场化转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强调市场自律、加强市场约束的政策取向。央行将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制订具体的信息披露规范并监督实施。

    此外,《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同业拆借中心在公布市场信息和统计数据方面的义务,为加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提供了制度保障。

    将成为更关注的指标

    记者:今后在发展同业拆借市场方面还会有哪些举措?

    答:减少管制、鼓励创新是央行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基本政策取向。新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确立了一个更加开放、更加透明、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框架。在新的管理框架下,央行将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引入更多市场化的管理手段,逐步取代严格的事前管制措施。在新的管理框架下,金融机构将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微观风险控制将更加倚重金融机构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在新的管理框架下,同业拆借市场的深度和广度会得到提升,市场竞争会进一步加强,同业拆借利率将成为货币当局和市场参与者更加关注的指标。

    更为重要的是,央行还将继续积极推进企业短期融资券市场、债券回购市场、利率互换市场以及货币市场其他子市场的发展,通过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需求,在金融市场的整体改革和发展中促进同业拆借市场的稳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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