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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间阶层个税负担沉重 制约收入增长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0-06-07 12:58:48

  负担沉重的“中间阶层”

  很多中等收入者并不认为他们属于“中等收入群体”

  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的陈先生,前几天刚收到税务部门寄来的2009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虽然平时对每月缴多少税都有数,但一看到去年近2万元的纳税额,他的心里还是感觉有些异样。

  他告诉记者,在北京打拼已经10多年了,目前月收入超过1万元,加上妻子一年五六万的收入,家庭年收入在20万元左右。听起来这个数字相当不错,但他却觉得每天都被压得喘不过气来:每月五六千的房贷月供,孩子的教育,老人的赡养,不断上涨的生活成本……手头很少宽松。自己和妻子每年缴的个人所得税,加起来在2.5万元左右,对全家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分配格局,是调整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按社会学观点,中间阶层的壮大,使原来对立的贫富两极变成了一个连续性的排列,这就让每一名社会成员看到拾级而上的希望,有助于缓和贫富差距造成的社会对立情绪。通常认为,在现代社会中,一个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橄榄型”结构,其稳定性要远高于“哑铃型”或“金字塔型”结构。

  然而,令人困惑的是,如同陈先生一样,很多中等收入者并不认为他们属于“中等收入群体”。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就存着相互矛盾的观点。一方面,尽管近年来个税起征点一再提高,但很多人仍然觉得税负太重,要求提高起征点的呼声不绝于耳;另一方面,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绝大多数工薪阶层并不用缴纳个税,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个税缴纳群体所占比例要小很多。

  专家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矛盾,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收入调节方向和力度上的问题有关。比如对于生计费用的扣除,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系数、家庭总收入、物价上升等因素对个人开支的影响。在计征办法上,实行分项课征,造成所得来源渠道多和隐蔽性强、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渠道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正是由于这样的税负不公平,才导致很多中等收入者觉得个税负担沉重。

  税收是否存在“逆调节”

  过重的负担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员工的收入增长

  在长期从事收入分配研究的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看来,不仅是个人所得税,税收杠杆在很多时候对收入分配都是“逆向”调节的作用。

  “这首先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税负过重。”周天勇分析,企业需要承担的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但据他了解,在很多地方,对于小企业都采取按营业收入的13%“包税”,过重的负担挤占了中小企业的利润空间,不仅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制约了企业员工的收入增长、福利增长。

  由于小企业一般是劳动密集型居多,其发展对于改善分配格局、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具有很大意义。周天勇说,通过分析比较可以发现,一个国家或地区每千人口拥有的小企业数量多少,与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成反比,数量越多,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越小,中等收入的人口也就较多。反之,数量越少,收入分配和贫富差距越大。

  相比较而言,由于财产税的空缺,富人承担的税负与其纳税能力相比,就显得很轻。“目前,房产税、遗产税都还没有开征,个人所得税方面,高收入者也可以通过很多方式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因此,越富的人积累得越多,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没有得到体现。”

  资源税的调节作用也没有得到体现。周天勇说,在国外,对于电信企业使用的空间频道资源都会征税,我们在这方面是空白,本该属于国家的税收变成了相关电信企业的利润,也成了这些行业畸高收入的一个来源。煤炭等矿产资源近些年来已经成为暴富的源头,税收在这方面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橄榄型”社会怎么建

  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是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关键

  我们离“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还有多远?

  有测算显示,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存在着较高的收入分配不均等,以及比较大的城乡收入差距。2009年收入低于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人群比例高达62%。这部分低收入人群主要在农村,占农村总人口的85%左右。因此,中国现在的居民收入分布结构,类似于一个宽底座的金字塔,与“橄榄型”收入分布还有不小的距离。

  针对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我国前几年提出了“提低、扩中、调高”的思路。周天勇认为,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是构建“橄榄型”分配格局的关键。而中低收入者绝大多数是主要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因此“提低”最重要就是扩大就业。与直接“给钱”、让利相比,让低收入者安居乐业,收入快速增长,才是更加可持续的方式。

  周天勇说,“扩中”则需要大力鼓励创业,发展能增加中等收入人口和能增加就业的小企业,以改善创造和分配财富的结构,让更多“小老板”成为中等收入者的有生力量。

  专家认为,政府在二次分配方面也应该发挥更大作用,通过发挥财税政策的收入转移作用,确保财政的公共性和满足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有关方面的发展目标。通过加大二次分配领域的调控力度,将公共支出和基本公共服务的重点,逐步转向城市低收入者和广大农民,更好地满足人们这方面的需求。     

  就“限高”而言,要让高收入者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例如,加强针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适时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主要由高收入者承担的新税种,鼓励高收入者发展社会慈善事业等。同时,要调整不合理的高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打击非法收入。

  在税收杠杆中,消费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也应当得到重视。2006年,我国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税目,但对一些新出现的高档消费项目如高档娱乐设施,健身类、保健类设施,高档住宅仍未列入征税范围。有专家建议,应当对消费税税目和征收范围进行适时适当调整,增强其在调节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本报记者 许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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