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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砖窑案包工头否认故意伤害
来源: 东方网   2007-07-05 08:58:09

    核心提示:山西洪洞黑砖窑案4日上午在山西临汾中院一审开庭,包工头衡庭汉、窑主王兵兵等5人被起诉。公诉人将衡庭汉列为第一被告,衡庭汉是此次唯一未穿囚服出庭的被告人,他在庭上否认故意伤害。他说,因为手下赵延兵喜欢打人,他和王兵兵还多次打骂过赵延兵。

包工头衡庭汉、窑主王兵兵等5人昨被押解出庭。《南方都市报》图

    7月4日,山西洪洞黑砖窑案5名犯罪嫌疑人衡庭汉(右一)、赵延兵(右二)、衡明阳(右三)、王兵兵(右四)、刘东升在法庭上新华社记者滕军伟摄


7月4日,山西洪洞黑砖窑窑主王兵兵在法庭上新华社记者滕军伟摄

    东方早报7月5日报道 山西洪洞黑砖窑案4日上午在山西临汾中院一审开庭,包工头衡庭汉、窑主王兵兵等5人被起诉。

    记者在临汾市中院了解到,衡庭汉、王兵兵、打手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5人被起诉。临汾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衡庭汉、赵延兵、刘东升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衡明阳、王兵兵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

    此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有两名受“黑砖窑”所害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其中,来自河南省巩义市外沟村的张银雷索赔46万元,而另一受害人申海军仅索赔1.7万元,且未将王兵兵列入民事被告人。

    自5月29日开始,从拘留、逮捕到庭审,仅用了30余天。“大概是觉得‘长痛不如短痛’吧。”张银雷的辩护律师认为,此案处理速度可谓非常之快。8个多小时的庭审中,衡庭汉在工人刘宝之死问题上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成为最受争议的话题。法官并未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禁旁听者笔录

    此次庭审为公开庭审,按照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告,除四种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到监视居住等限制的人、携带危险物品者)之外的任何公民都可持有效证件参加庭审,但在庭审前一天,一位记者电话咨询法庭,获得的答复是,不可以。

    庭审现场要求严格,本来旁听证上只是禁止公民未经允许的“录音、摄像和摄影”,但笔录也被审判长严格禁止,一位旁听者即因文字记录而被驱出法庭。

    衡庭汉:打手喜欢打人

    公诉人将衡庭汉列为第一被告。剃了光头的衡庭汉此前被单独关押在临汾市古县看守所内,而王兵兵等其他四人则被羁押在洪洞县看守所。衡庭汉是此次唯一未穿囚服出庭的被告人,也是5名被告中唯一一位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表示不认同的人。

    “起诉书有不对的地方,我没有故意伤害。”衡庭汉辩解说,他没吩咐手下看守打民工,即便逃跑民工被追回时,也没打人。因为手下赵延兵喜欢打人,他和王兵兵还多次打骂过赵延兵。

    衡庭汉还试图证明砖场的民工有一定的自由,他说,除了智障者外,其他民工都可以自己到砖窑外的镇上买东西,没有看守会跟着他们。

    “你不怕他们跑了么?”公诉人问。

    “跑就跑吧。”衡庭汉说,因为拖欠民工工资,所以跑了也不赔钱。那为什么从干活到睡觉,一直有人看守民工,还要在大工棚外上锁?在公诉人和法官的反复追问下,他没有就与这种说法相矛盾的上述事实给出合理的解释。

    儿子称衡庭汉经常打人

    衡庭汉的儿子衡明阳也是五位被告之一,他在法庭上称自己的父亲经常打人。

    最严重的一次殴打,导致砖窑场一位民工的死亡。起诉书上称,2006年农历腊月的一天上午,陈志明(另案处理)以民工刘宝干活慢为由,指使赵延兵殴打刘宝,在追打刘宝的过程中赵延兵用铁锹打击刘宝的腰部和头部,将刘宝打倒在地,刘于第二天在工棚内死亡。

    衡庭汉认为自己不应在此事中承担刑事责任。他说自己在刘宝死亡三个月前已回到河南老家。

    衡庭汉是砖窑场的包工头,砖窑厂的“大老板”是王兵兵。衡庭汉于2006年正月经人介绍承包了王兵兵的砖厂,衡庭汉通过手下民工的劳动,从王兵兵那里拿360元/1万块砖坯的报酬。衡庭汉在法庭上称,他以350元的中介费“买”民工的钱都是王兵兵所出,王有一次还和他一起前往西安火车站以这种方式“买”了三个民工。

    在民工刘宝死后,检察机关也认定,他和赵延兵等人一道将尸体埋在砖场后面的山坡上。

    不过,在起诉书中,王兵兵被列为第四被告,他涉嫌的罪名只有一项:非法拘禁罪。

    起诉书称:砖场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衡明阳、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为看守,负责看守民工,并指使安排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有偷懒不干活或逃跑的,可使用暴力进行殴打。砖场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6个小时左右,晚上民工都被锁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踪看守,上完厕所后又把门锁上。为提高砖场的生产量,在砖窑刚灭火,砖还没有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硬逼民工去背砖,致使多名民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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