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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修正案提请审议 精神损害首次被纳入
来源:人民日报   2008-10-28 09:09:43
    10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这是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首次作出修正。

    破解拖延赔偿难题

    赔偿办理程序更加完善

    在赔偿请求渠道上,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在实践中,一些被要求赔偿的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申请人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又往往行不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修正案草案说明时,建议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在赔偿办理程序上,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数额依照本法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进行协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标准实践中具体解释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可以请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一些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权,同样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实践中,不少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据此,草案明确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作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考虑到现实中这类情况非常复杂,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

    保障赔偿费用支付

    明确各环节工作期限

    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费用的支付作出规定。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现行做法是,在赔偿责任确定后,由赔偿义务机关先向赔偿请求人垫付赔偿金,然后再向同级财政申请核销赔偿费用。在实施中,这一做法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县市由于财政困难,用于国家赔偿的费用难以保障;近年来推进财政预算体制改革,许多地方的国家机关难有先行垫付的资金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修正案草案建议增加规定,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侵犯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作了适当调整,对个别文字及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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