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水电累进收费让谁受益?
红网 2008-08-28 10:12:06
已经过两次审议修改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有望在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此次审议对关系民生的一条重要条文做了修改:删除了关于国家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
所谓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阶梯电价、阶梯水价等。这种收费制度的好处在于,通过价格手段实现了“用的越多,价格越高”,从而真正有利于促进人们节约资源。应该说,水电累进收费制度是完全符合市场规律的。因为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一种越用越少的特殊商品,滥用者理当为之付出更高的成本。特别是在努力打造“节约型社会”的当下,资源性产品的累进收费制度理当成为一种大力发展的方向。不料此时却突遭“删除”,着实有些令人费解。 据称,取消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很难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用电、气、自来水的基数;二是由于低收入水平的家庭对加价承受能力弱,即使加价幅度不高,也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依笔者看,这两点理由都显得太过牵强,且不妨分别论之。 先来看第一条。确实,累进基数的确定是一个难题,甚至可以说,完全的公平合理几乎难以实现。就像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一样,无论定在哪个数字,对很多个人和家庭而言,可能也是不公平的。但是,我们并没有以此为由取消个税的超额累进制,这是因为:超额累进税制或许只是一种相对的公平,而不累进的平均税制却是一种彻底的不公。水电累进收费亦是同样的道理。更何况,水电收费基数还可以和“个税起征点”一样,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不断的修正和调整。此外,就像欧美国家大多根据家庭情况不同来分别确定个税起征点一样,根据不同家庭情况来分别确定水电收费的累进基数也应是完全可行的。 取消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第二条理由,似乎是在告诉人们:取消累进收费对低收入水平家庭更为有利。实际情况其实正好相反。如果累进收费制度已经影响到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实际只能说明累进基数设置的太低,需要及时进行调整,而不能说明累进收费制度本身是坏的。因为相对低收入家庭而言,对资源性产品在累进基数以上消耗更多的,只能是高收入家庭。取消累进收费制度,代之以无差别的收费价格,只能是高收入家庭得到真正实惠。 而且,累进收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拉低了累进基数以内的水电价格,水电需求量较少的低收入家庭实际是获益的;一旦取消累进收费制度,那么高低累进价格的平均必然要高于原初的累进基数内价格,这显然不利于低收入家庭。 我注意到,新法同时增加了“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的规定,这实际只是资源性产品必然继续涨价的另一种说法。在无差别收费价格模式下,资源性产品涨价必然增加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成本,因为水电气都是生活必需品,对于用量原本就在“最低限度”的低收入家庭而言,根本不存在“促进节约”的可能。相反,在累进收费模式下,政府可以规定累进基数内的资源性产品价格保持不变,从而在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同时,也让“促进节约”变得名副其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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