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中共汕头市委关于建立党内关爱扶助金制度的意见》近日出台并开始实施,通过采取多渠道筹集,由当地市管党费划拨200万元,市财政初步安排1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七一”期间,汕头市党内关爱扶助金已开始进入运作。(8月11日《南方日报》)
贫困党员也是居民,他们也有获取社会救助的权利。
这次广东汕头建立的党内关爱扶助金制度的帮扶对象,主要是党组织关系在汕头,由于生病、受灾、失业、年老、残疾等原因,导致生产生活存在严重困难,迫切需要救助和关怀的贫困党员,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党员。范围覆盖农村、城市各领域。也就是说受惠者不是一般群众。笔者以为这样做不太妥当,值得商榷。
按照目前我国贫困扶助政策,作为经济较发达的汕头市,应该有贫困居民社会救助措施,当地贫困居民应该能够享受到相关的经济补贴。如果这些党员的情况符合当地贫困居民经济补贴政策规定,相信一定会被纳入贫困居民经济补贴范围。假如当地党员已经享受了社会统一贫困居民补贴,却还要对他们进行额外补贴,这样做合理吗?
假如这些当地党员并不符合当地贫困居民经济补贴范围,地方党组织为了帮助这些相对贫困的党员,专门采取措施进行经济救助,那么这也有搞“特殊化”的嫌疑。同样情况的党外群众没有享受的待遇,为什么党员能够享受?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这种“党内关爱扶助金”,一部分来源于当地市管党费,还有一部分来源于市财政。用党费救助贫困党员自然没问题,但是,动用地方财政来专门救助贫困党员就有些说不通了。地方财政收入属于地方社会收入部分,理应用于同全社会有关的事业中,若用于救助贫困居民,也应一视同仁,怎么可以专门拿来补贴贫困党员呢?贫困党员应该补贴,难道普通群众就不该补贴吗?
笔者还注意到,这种党内救助政策是“为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而出台的,这同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很不符合。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应该先进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上,而不能先进在“享受在前”上。更不能利用党的权力,从社会收入中划拨专款来专门救助自己的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