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通过评议考核,2007年全国共追究59237人次的执法责任。其中,行政处理57539人次,政纪处分1511人次,追究刑事责任182人次。
“执法考评,是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力抓手”,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副司长江凌介绍。200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从2007年4月开始,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大力开展执法考评活动,促进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目前,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局面正在形成。
厅长乱许可被免职
考评追责“雷声”大“雨点”也大
今年初,某省卫生厅原厅长因违反采血站规划的相关规定,擅自批准两个地级市设立采血站。在测评中,省政府法制办听到了群众的反映。经查证,这位原厅长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属于典型的行政乱许可,根据该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省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免去其厅长职务。
在湖南公安系统,近年来,因执法考评不过关,全省共有17名县市区公安局长和68名股所长被免职或调整。湖南公安已多年坚持“执法质量考评制度”,规定连续两年考评不达标的单位,“一把手”将被责令引咎辞职或免职。
近6万人次在考评面前“栽跟头”。责任追究动真格,是执法考评活动最大的突破。
“你考你的,你说你的,我干我的”,曾是一些行政执法人员面对考评的心态写照。因为他们的印象中,考评也不过是“走走过场”,“雷声”大“雨点”小。而这次的考评,让他们切身感受到了什么是“奖当其功,罚当其过”。用一位执法人员的话说,出了差错,就得有个“说法”。
江凌介绍,各地方和部门除了把考评结果作为发现问题、警示执法人员的手段,还把考评结果作为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具体考核的依据。全国有30个省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执法考评,把行政执法考评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评定优秀公务员的重要条件。
通过考评落实责任追究制,把执法情况与奖惩挂钩,促进了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执法违法案件明显减少,“重实体,轻程序”、滥用强制措施、乱扣乱罚等一些突出的执法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据北京市工商局统计,从考评追责动真格以来,在行政处罚案件翻倍增长的情况下,与其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却在下降。陕西省国税局执法错误下降率达到94.4%。
民间机构担纲测评走出自评自裁怪圈
河南在考评中,把评议权委托给省民间调查中心。民间调查中心组织全省4000家企业,对省直72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测评,并以数字模型计分,向省政府提交了每个部门的外部评议分。省政府法制办汇总了内考外评的总分,其中10个部门被认定为没有完成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目标。据了解,外部测评分占到考评总分的18%。同时,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小组办公室根据内考外评情况,还梳理出违法或不当问题1688件,发出了72份整改通知书,整改率当年就达86%。
整改迅速,离不开查找问题准。问题查得准,离不开“第三只眼”。民主与开放,是这次考评的又一大特色。像河南一样,不少地方探索创新了外部评议的新机制。
在湖南,17家中央驻湖南省媒体以及省媒体当上考官,对省直41个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评。这一做法,体现了舆论监督的力量。湖南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道出初衷,主要是为了推动政府部门转变观念,适应社会评议。
执法好不好,群众最知晓。青岛市在考评中则以社会评议为主。青岛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赵明对此作了详细介绍,每年10月底,市直60多个被考核部门向市政府提交行政执法相对人名单,11月底向市政府提交本年度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后,由市政府法制办将报告连同行政执法测评表,通过信件邮寄、网络发送和直接送达等多种方式,发送给相对人和市政府聘请的50名行政执法监督员。相对人和监督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对被评议单位当年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评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
在社会评价机制方面,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还建立了民意调查制度,有的发放征求意见书(卡),有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察、参评,有的定期收集检察、法院、律师和社会各界意见,使考评走出了自评自考自裁、自我感觉良好的怪圈。
28个省级政府建立考评制度
避免考评工作“一阵风”
7月下旬,《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正式公布,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兰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考核标准分基本标准和专业标准,其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行政的维持率纳入评议考核标准。
用制度规范考评工作,并在考评中探索制度规范,是此次执法考评的又一特点,不但使考评更为公正,也避免了以往考评“一阵风”现象。
“多干多错,少干获优”,曾是一些执法考评给执法人员带来的困惑。为解决客观原因给被考评者带来的不公,在考评制度设计时,有的地方根据执法任务的不同,分类制定考核办法、标准及计分办法;有的地方采取了设置通用目标和专项目标的办法,甚至细化到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岗位就有不同的考核内容和标准。
为避免考评工作搞“暗箱操作”,大多数地方和部门还设立了考评监督机制,明确规定了实施考评的行政机关,以及考评工作的方式方法、具体标准和工作要求,考评人员的资格条件,定期公布考评结果的时间,接受被考评单位监督和被考评单位不服考评的复议、复核权等。
“由年终集中考评向日常考评拓展,由办案质量向整体执法工作拓展,由规范程序向提高实体质量拓展。”江凌介绍,为使考评公开公平公正,防止考评“一阵风”,避免执法考评与其他考评交叉,绝大多数地方和部门都制定了相关制度。截止到今年4月,全国有28个省级政府、16个较大的市政府、13个国务院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了考评制度,为考评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