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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摊贩预留经营场所是政府的职责
红网   2008-08-05 11:44:13
      7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对之前备受各界关注的流动小商贩管理问题再次修改,今后城市规划必须预留小商贩的临时经营场所。(8月1日《市场导报》)
  
  《草案》规定,市、县、镇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应当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
城市、镇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市、县、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划定一定临时经营场所。
  
  长期以来,由于城市经营地域有限,小摊贩迫于生计,只好见缝插针,处处设摊,于是占道经营、“各自为战”的情况比比皆是。一边要生存、要吃饭,一边要市容整洁靓丽,故经营者与城管员之间动辄发生纠葛,加之缺乏人性化执法的手段,态度粗暴,方法简单,双方随之矛盾激化,拳打脚踢,致伤致死的悲剧屡屡上演。这样一来,不仅两败俱伤,而且疏远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和谐社会建设。
  
  流动小商贩管理问题一直是市容整治的“老大难”。浙江从本地实际出发,将采用堵疏结合的管理办法,不仅是对流动小商贩这一弱势群体的尊重和关心,而且有利于整治城市“顽疾”,改善经营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可谓一举数得。
  
  百姓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给小商贩预留经营场所,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是一种理念,一种远见,一种智慧,既要重视规划,又要出台相应的规章,更要抓好落实。这是打造“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也是广大市民和社会的期盼。但愿各地都行动起来,为谱写城市文明和社会和谐的新篇章,添上精彩的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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