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通知:税收优惠支持地震灾区重建
来源:人民日报 2008-07-31 09:13:13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明确了多项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税收政策,以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对受灾严重地区的所有行业(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受灾地区个人接受捐赠的款项、取得的各级政府发放的救灾款项;对抗震救灾一线人员,按照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规定标准取得的与抗震救灾有关的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多项税收优惠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等恢复重建。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通知要求,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通知还规定,为促进灾区就业,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通知指出,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以上政策措施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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