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价格听证消费者代表拟禁少于1/3
京华时报 2008-07-15 11:21:19
本报讯(记者柳志卿)国家发改委昨天发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相比,新办法明确提出,听证会举行前30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且消费者听证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新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听证代表还要邀请其他利害关系人。 针对目前部分听证会没有公开报名程序就直接公布听证代表名单,新办法规定,听证会举行30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会参加人的名额、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事项。另外,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名单、联系方式,听证人名单。 新办法特别提到,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陈玉龙认为,新办法还拟定在听证会上增设听证人,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这个角色就是听证代表和主管机关之间的中间人,增强了客观性。”他说,总的看来,新办法将提高听证会的透明和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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