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12月4日,第7个“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对于熟悉了送法下乡的普通百姓而言,这样的日子或许并不那么特别,每年的这一天都是在近乎类似的宣传方式中度过,但在我看来,今年的“12·4”却意义不同。从胡锦涛总书记“弘扬法治精神”的“6·25”讲话,到通篇洋溢着法治精神的十七大报告,再到日前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第一次集体学习,所有的迹象都表明: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十周年的关键时期,中国的决策层在基本完成法治硬件构造后,开始注重法治的软件驱动,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已然成为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并没有得到根除,贪污腐败久反不绝,社会恶性事故依然此起彼伏。刨根问底,根源上往往不是我们的制度不健全,而是法制缺乏权威,纸上的法律始终难以抵达人心。由于历史的缘故,我们欠缺一种更深层次的、根植于哲学的法律信仰,而这种对法律的内心确信才是现代法治最核心的精神要素。
经过以往四个五年普法,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提高,社会上的“法盲”正在加速减少,但是,在这种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增长的背后,却是法治精神的缺失。事实证明,目前社会上许多违法现象的发生,并非当事者不懂法,而是对法缺少敬畏,缺乏信仰。很多法律知识的掌握者只是将法律当作了“趋利避害”的工具,而不是内心虔诚的“图腾”。所以,如果说十五大以来我们完成了形式法治框架的刚性构建,那么十七大之后的法治任务重心无疑在于内涵塑造,在于法治精神的培育。
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旨意即在让法律抵达人心,通途则在宣传教育。今天,当我们大张旗鼓地向法治社会迈进的时候,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只是普法宣传工作的初级目标;最终目标应当是让法律真正走进生活,引导公民从内心确立起法律的权威,从生活中养成法治的习惯。因此,由以往知识层面的普及向精神层面的普化转变,采取更为贴近、更为缓和、更为细致的方式,促使法治精神逐渐在公民心中生根发芽,让人人不仅遵守法律、运用法律而且还信奉法律,应当是今后普法活动的重要转向。
与此同时,一种内藏于民间的自发型法治同样值得关注。十年来,在追逐权利、对抗不公、寻求正义的旅途上,中国公民表现出了可贵的法治勇气与素养。如果不是几位法学博士和公众舆论对孙志刚之死穷追不舍的拷问,收容遣送制度也不会那么快地被废除;如果不是张先著高举宪法将“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进行到底,我们也不会在反歧视的道路上取得显著的进步;如果没有“最牛钉子户”的坚韧执着和媒体的关注,《物权法》和物权观念的普及也不会如此深入人心……相对于政府的推动而言,这种自发的公民事件在培育法治精神、推动法治观念更新方面尤为可贵。
总之,无论是国家自上而下的推进,还是民间自下而上的觉醒,目标都指向法治精神的铸造。“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让法律抵达人心,只有在全社会高度弘扬法治精神,法治方能“形神兼具”。我们期盼着那一天,法的精神浸透到每一个中国人的血脉之中,法治不再只是一种策略、一种手段,而自然衍生为我们引以自豪的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