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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中外之间已基本接轨
来源:北京青年报  鲁宁   2007-11-12 15:14:54

    鲁宁

    原标题:“休息”的各国比较

    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方案正在网上征求全民意见。无数的公民表达成为国人学习和体味民主决策的一次有价值的实践。按照时间设置,这样的各抒己见将截止到本月15日。

    网上多数民意赞同调整方案,我也一样。

    诚如许多持赞同态度却又有一些意见和建议的网民所言,我也有些想法要说,好在网上各抒己见包容了我的想法,所以我已可释然了。

     至于各种意见和建议如何平衡,那是政府决策的事情。在我看来,决策民主程式的采用,比最终的结果更有意义和价值,因为它和公民休息权利的主张和保障逐步得到彰显一样,体现着社会进步的又一个“点”。

    此文我想就“休息”的事,拿中国的现状与各国做个比较。先说各国的法定假日:德国12天,土耳其12天,法国11天,澳大利亚10天,新西兰10天……简言之,目前各国平均法定假日的天数大抵为11天。

    眼下我国法定假日为10天,本次调整之后,也将至少增加为11天。因此,就法定假日的总天数计,在调整到位后,中外之间已基本接轨。

    再以周工作时间长短作中外比较:我国从1995年起施行每周双休制度,比我们更早实行周双休制度的国家不少,少数北欧国家甚至实行每周三休制度。不过,比我国晚实行甚至迄今尚未实行此制度的国家也不少。

    查阅各国休假制度时我发现,许多国家专门就每周工作小时单独立法,强制限定雇主确保雇员的休息权利,雇主敢于以身试法,代价极高。我还发现,国外一般不以每周单休、双休、三休来主张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而是以每周最长工作时间取而代之。

    综观绝大多数国家每周劳动时间的法律限定,下限是32小时,上限是48小时。其中以每周40小时的国家为多数。我国目前法定每周劳动时间是40小时,应当说也处于中间位置。

    1995年前,我国劳动者法定假日和星期天累计,每年的休息天数仅59天。1995年实行双休日后增至111天。1999年实行黄金周后增加到114天。也就是说,以1995年为界,我国劳动者每年总休息天数大致增了一倍。平心而论,这个进步是不可抹杀的,属于我国人权保障的一项进步。

    此外,我国1994年颁行的《劳动法》第45条,已规定劳动者拥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可直到13年后,政府才制定针对全体“非传统农业劳动者”的统一的带薪年休假的实施办法。前些天这个“办法”也已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尽管一拖就是十数年,但进步总该予以肯定。

    “休息”的主张和“休息”的法制,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一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以上中外比较,关于“休息”的制度安排,我们国家大抵处于国际社会的中游水准,应当说与当下的国情现状是相适应的。我们跟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于制度落实的差距,突出表现为有规不循、有法不依。

    劳动法制的刚性有赖于其他制度尤其是“工会制度的刚性”作为依托,由于全社会综合性制度配套的不足和不平衡,劳动法制难以单独硬朗起来,导致休息权利得不到落实,甚至超时劳动都不予以补偿的劳动违法现象司空见惯。在这方面,有关各方仍需要持续不懈地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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