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老总坐收非法红利,谁之过?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07-11-03 11:23:19
6年前,宁波石油阀门厂改制,厂长马安定出资49万元买下了新公司40%的股份,并当上董事长兼总经理。事实上,49万元中,只有6万元是他的钱,3万元是他贪污所得,40万元是他挪用阀门厂在银行的存单质押后贷来的。2006年10月,马安定因为贪污和挪用公款被判7年有期徒刑,其非法所得43万元都被追回。后来,群众发现服刑的马安定还在拿转制后的企业分红,于是再次举报。 在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借国家的“鸡”生自己的“蛋”是常见的做法,其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然而,如果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这样的问题,国家就如同个人一样,也是一个民事主体,要拿回国家受损的利益,得有人代国家主张权利。本案中,检察院督促阀门公司的上级单位发起民事诉讼,既避免了司法机关直接介入的越权风险,又能追回已然落入个人腰包的国有资产,算是比较务实和聪明的做法。然而,事情原本可以不必发展到这一步,非法的股权原本可以在更早的时候收回。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其中不仅包括违法所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也包括直接所得衍生的股权利益。在马安定的刑事案件中,当时只是追回了他贪污的3万元公款和挪用的40万元公款。其实,他在阀门公司的股权是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应被列入违法所得的追缴范围。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追缴马安定的股权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然而,不知道是由于工作中的麻痹大意还是认识上的模糊缺位,马安定非法获得的股权被办案人员遗漏了。司法机关的追缴行动不彻底,造成了马安定服刑期间坐享巨额红利的咄咄怪事。 这个案件为反腐和追贪的司法人员敲响了警钟,办案过程中的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今后的尴尬。今年5月30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将很多隐形的腐败手法暴露于阳光之下,这一文件被媒体称为“八项禁令”。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与“八项禁令”进行了很好的衔接,明确了10种新型涉贪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合作’开公司”、“未出资而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官员家人、情妇‘挂名’领薪酬”、“家人前台受贿,官员幕后指挥”、“收受贿赂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在职时为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都属于设立了层层障眼法、轻易不会被发现的贪腐行为。跟这些挖空心思遮人耳目的手法比起来,马安定动的“手脚”并不是太复杂,然而就是这小小的猫腻儿瞒过了办案人员的眼睛,这不免让人觉得遗憾。 这也提醒所有的办案人员,在跟手段更加高明的贪污、受贿、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分子斗争时,更要小心谨慎,明察秋毫。事后的亡羊补牢纵然能减少损失,但毕竟不如在办案过程中除恶务尽、杜绝后患。 |
| 相关文章>>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