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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加入作协为什么让我们如此不满?
来源:博客中国 作者:梁枫   2007-09-27 13:19:57

    近日,80后代表作家郭敬明由著名作家王蒙、著名评论家陈晓明力荐,加入中国作协一事,已经在媒体的炮火下被轰得体无完肤。新闻不断得郭敬明再一次成为众矢之的。有人说,郭加入作协,是对作协的侮辱;有人说,吸收郭敬明的中国作协已被金钱和世俗“包养”;更有人对郭敬明的推荐人王蒙的破格力荐及其对郭入会的辩解“作家不是道德楷模”,嗤之以鼻:“作家可以不是道德楷模,但也不能是‘小偷’吧。”
    于是,在郭敬明再一次在喧嚣的媒体大战和众人的口水反击中成为靶子的同时,著名作家王蒙开始让我们失望,中国作家协会开始让我们失望。
    可我的问题是,光环下的中国作家协会为什么曾经被我们寄予了无限崇高和厚望?而现实的不满情绪,正是基于公众对中国作协的厚望与郭敬明本人行为不齿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郭敬明因《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圈里圈外》一案,被法院判决向庄羽赔款道歉;而郭竟然拒绝法院要求,坚决不道歉,并声称“赔钱可以,道歉不行”。郭敬明一面说自己尊重法律,一面却拒绝执行作为法律判决的一部分的道歉。郭对生效判决的蔑视,不仅表明了郭对法律的不屑,更加重要的是其作为一名公众人物,面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毫不负责任地造就了一个影响恶劣的开头。那么,郭敬明执意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如果法律应该得到应有尊重的话,毫无疑问,郭的行为就是一种违法行为),与郭是否有资格加入作协是一回事吗?说是“一回事”的,从骨子里认为加入作协的会员不仅具有足够的写作水平,还应该有对其道德和人品上的要求;因为依据中国作家协会章程规定第23条规定:“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书记处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因此,如果郭此前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并且中国作协认为其违法的严重的程度足以可以丧失其会员资格,那么,郭当然就无权获得作协的会员资格(事实上,该条规定与郭的情况还并不十分贴切:此条仅规定在身为会员期间,禁止严重违法行为,而对加入作协时,是否允许有“前科 ”并未涉及。
    而说是“两回事”的,基本上延承了王蒙的观点,即作协会员可以不是道德楷模(而实际上,郭此前的行为,并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反过来说,以此而言,即中国作家协会对加入的会员资格并无道德上的要求。同样依据中国作家第18条规定;“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或个人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征求申请人所在地区或系统团体会员的意见,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由此可以看出,作协对会员资格的确并无道德、法律上的要求。?那么,如果确实是“两回事”,公众为何却还郭敬明加入作协耿耿于怀呢?我想,除了对郭本人行为的不认同以外,还有就是我们对作协实在抱有太高的希望。正是因为作协一直笼罩在光环之下,所以我们一直就以为加入作协的人就应该是风格高尚、道德高洁。而其实,回归到组织性质的本质,中国作家协会本身只不过就是一个社会团体,一个专业的社会团体,加入它并非就是一个荣誉的象征。
    中国作家协会的前身是中华全国文学工作者协会(简称全国文协),1947年7月23日在北平成立。1953年10月,全国文协正式更名为中国作家协会。其章程规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虽然,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我们的作家协会并不能像在民政部门注册的一般的社会团体那样简单。鉴于中国作家协会的上述定位,以及其主管和主办《文艺报》、《人民文学》、《诗刊》、《民族文学》、《中国作家》、《小说选刊》、《作家文摘》、《中国校园文学》、《环球企业家》等9家报、刊和作家出版社,并在协会下设机关服务中心、创作研究部、鲁迅文学院、中国现代文学馆、中华文学基金会等事业单位的既定现实表明,中国作家协会早已经不是普通意义上社会团体,更多地被赋予了准国家一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如果作为国家机关,我们本无可非议,其享有的官方声誉和权威或许都是应该的;而如果作为一个专业社会团体,那我们对其会员的判断标准就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是否符合其“专业”的要求。??从技术层面上讲,郭敬明也或许是够格的。
    所以,郭敬明加入作协就加入吧,毕竟是人家“专业”圈子内的事情,我们自可不必抱有任何不满、抵触和不舒服。只是,基于郭本人此前的言行,我们仍然有权对其道德品格和其对法律的态度保留我们自己的意见。

    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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