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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不应擅自“调休中秋”
来源:红网   2007-09-26 11:42:03
    22日作为公休日,潍坊所有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却都在正常上班。据了解,潍坊为了“凸显人性化管理,让市民能在中秋节回家与亲人团圆,过一个快乐祥和的传统佳节”,将公休日(22日,周六)调整到25日(周二)下午和26日(周三)上午。(9月24日《齐鲁晚报》)
    潍坊“调休中秋”,绝大多数网友给予了肯定。的确,单纯针对“调休中秋”这一行为而言,的确是富有人性化的措施,但窃以为,在国务院并未明确通过法规授权“地方政府有自主调休权”之前,潍坊不应擅自“调休中秋”。
    根据1999年修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1995年修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这两个法规可知,国务院并未明确授予地方政府调休自主权,相反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从中不难看出,若没有国务院统一作出假日调休规定,只有企业与一些事业单位才存在调休的特例。
    细细想想也不难理解:国务院办公厅在发布黄金周等节假日放假通知时,为何文中从未见到类似“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放假天数的情况下,可以自我调休”的字眼,实际上也表明地方政府没有擅自调休的权限。进而言之,若真有调休的权力,这么多年来,在“大年三十”等假日尚无法成为法定假日的情况下,在民意的呼唤下,自然会有不少地方政府退而求其次寻求“调休假日”这一变通办法,而淮坊这一次调休新闻自然不会成为全国性的热点新闻。
    应该看到,潍坊此番“调休中秋”固然有人性化的一面,但也留下不少“后遗症”。此番调休的只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如果没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必要的公示,必然会有不少市民、企业在这些机关调休的“休息日”去办事,于是浪费了时间精力,甚至误了他们的大事。
    纵使进行必要公示,给市民、企业带来一定的不便亦是显然的??因为调休,政府部门工作日与企业的工作日并不协调,在25日下午和26日上午正常上班的企业,需到政府部门办事却又找不到人,而在政府部门上班的周六,许多企业却又在休息。当“权利去适应权力”,而非“权力来适应权利”时,总是与“服务型政府”理念相违背。
一言以蔽之,政府部门作为行为机关,若非上级的指示明显违法,是要讲求服从上级机关命令的。眼下,潍坊“调休中秋”固然有人性化一面,可擅自调休总是不合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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