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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砍柴:谁有资格卖学校的地?
来源:红网   2007-09-17 14:43:22

    自耕农为了还债不得已把自己的田地卖给大地主,沦为佃农。这样的故事曾经广为宣传以揭露万恶的旧社会之黑暗。大地主趁火打劫固然可视为奸诈,可在法律层面上并非罪恶,大地主和自耕农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自耕农对自己拥有的土地有处置权,他有卖地的资格。可对最近教育部主要负责人“高校还债可采用土地置换”的说法,笔者却很有疑惑,因为我不能确定某个学校对它所在的那块地是否有处置权。高校土地置换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谁可以做主卖地,二是卖地的收益由谁支配及如何支配。

    这位负责人以吉林大学为例。因为这所学校欠债30亿元而受到社会的关注,但这个学校在前几年大规模合并其他高校,成为全国占地面积最大的高校,以至于社会上有“长春市位于吉林大学”之说,因此他说“吉大部分卖地即可清债”。可是,吉大的土地是吉大甚至教育部可以处置的吗?我们知道,我国现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为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高校土地为全民所有,大部分是计划经济时代通过政府无偿划拨取得使用权的,这些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限制非常严格,不能随便变更用途。而使用的单位如高校对所占有的土地并没有处置权,甚至各级政府对其也不能随便处置。因为在法理上说,它是全民所有而不是某个学校、某个政府所有。

    既然是全民所有的土地,某个单位某个部门处置它而获益,这种收益当然要全民享有而不能归这个单位这个部门自然享有。高校卖地得钱还债,就是处置了它不拥有所有权的财产,取得了不应归他所有的收益。而即使不是高校出面而由政府出面卖地,所得的收益应归国库所有,而不能直接用于某高校还债。如果直接用于还债,那就和用公共财政替学校还债没什么区别。

    其实,所谓土地置换早就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何止高校欠债这样做——前些年一些国有企业要还债、要发展,常常将位于繁华地带、价格逐年飙升的土地卖出去获利。国有企事业单位动辄打起土地的主意,而且效果屡试不爽,我认为很重要的原因是目前我国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谁占有谁便近似取得所有权。全民所有的产权人几乎是虚拟的,单个的人无法去主张权利,对土地的处置权便落到了由公民委托的政府手中。

    而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来取得民众的许可,就能相当自由地处置土地。那么政府某个部门甚至这个部门中间某几个人,就能决定把地划拨给谁,也能决定谁可以将无偿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置换而获利,还能决定这块置换出来的土地卖给哪家房地产公司。如此中间该有多大的运作空间,能让有权者有多少上下其手的机会?比如一个大学将繁华地带的一块地卖给房地产公司开发,这块地的真正主人——全体公民无权置喙,自家的地就被人卖了还债了;而房地产商为了谋利,其购地成本必定会转嫁到购房者头上,房价会居高不下。于是乎土地的真正主人,不得不承担畸高的房价,拿出积攒一辈子的钱、背上日益高涨的银行利息,再买回被别人所卖的土地70年使用权。这一卖一买,其中所得利益究竟归了谁?而最终为高校巨额债务买单的,还不都是号称“主人”的平头百姓?世上不合理的事,我想无过于此了。旧社会农民被迫无奈卖地,毕竟他还能和地主谈判,卖地的银元毕竟还直接落到自己的荷包里。红军长征时,彭德怀斥责胡乱指挥导致红军损失惨重的李德,是“崽卖爷田不心痛。”高校卖地换债,庶几近乎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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