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简体中文|繁體中文
首页 | 资讯 | 财经 | 文化 | 专题 | 评论 | 展览 | 娱乐 | 动漫 | 人物 | 品牌 | 经营者
文化名人 | 财富人生 | 方盛品牌城 | 网络学院 | 文化高峰论坛 | BLOG | 论坛 | 传媒联盟
药品广告该怎么禁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7-09-03 11:30:48

    9月1日,为期4个月的北京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正式启动,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在药品安全整治方面,将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明星、专家在公共媒体上现身说“药”时下已是“泛滥成灾”,禁令一出,民意的回应不乏叫好之声。 
 
    但我却颇有些不明白:“将禁止”——难道过去和现在,“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就无法可依吗?

    当然不是,1995年2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的《广告法》第14条对“药品广告”和“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明确规定了五项禁令,分别为“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可见,任何以专家、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药品的疗效作证明的广告早在12年前就已被《广告法》所明令禁止。从法律上讲,一点不用劳烦北京市在这次特别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此类广告“将禁止和取缔”。

    其实,《广告法》并不禁止明星等公众人物为药品代言,而只是禁止明星以患者的名义证明该药品的功效。我们没有任何理由把对明星违法的强烈痛恨情绪,也带入到行政执法甚至立法中来。

    运动式执法,本来就是法治不彰的典型表征。已有的法律不予执行,非要在运动中另立新法,其结果只能是令法律尊严尽失,公信扫地。

    我建议,如此与法律相冲突的禁令还是不要出台的好。至于药品安全整治,认认真真、切切实实地执行好《广告法》就已经足够。

| 相关文章>>更多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网站动态 | 联系我们 | 投诉建议 | 版权说明 | 隐私权保护 | 专家顾问 | 法律顾问
北京手机:13817298215   E-mail: artsfans@163.com   邮编:101101
上海电话:021-62681277(总机)   传真:021-62681277   E-mail: artsfans@163.com   邮编:201103
方盛文化传媒   Copyright Reserved 2007-2021 方盛文化传媒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9223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沪网文(2011)0685-07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430号
上海方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传媒联盟:方盛艺术品收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