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明星做药品、医疗证明广告属违法
新华网 2007-09-03 11:26:40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出公开信,劝诫名人明星谨慎推荐产品,引发各方对“名人代言”现象的关注。记者从上海工商部门了解到,明星“现身说法”,在药品、医疗等广告中给产品功效作证明,属于违法行为。 近年来,“名人代言”“明星广告”堪称普遍,许多商家视其为扩大影响、提升销售的利器。根据工商部门的监测,保健品、药品、医疗等领域的虚假违法广告现象较为集中,而“名人代言”此类广告所引发的纠纷已屡见不鲜。 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副处长张红冰对记者说:“事实上,明星在广告中以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宣传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保健品、化妆品等产品和服务的功效,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规定,医疗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进行宣传。 张红冰分析说,在广告中“现身说法”的明星,如果真的吃过或使用过某种药品、医疗器械,那就是患者,就涉嫌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和服务作证明,属于违法;如果明星根本没有吃过或使用过相关产品,却公开充当代言人,并宣传其功效,就会误导社会公众,涉嫌欺诈。 据记者了解,上海曾经明确叫停医疗机构聘请影视明星担任“健康大使”“爱心大使”,为医疗机构的服务效果作宣传。北京也把明星在保健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身份推荐产品和服务,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等都关系到使用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说,“无论是发布广告的厂商,还是充当代言的明星,都不能违背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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