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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方便面集体涨价是“典型垄断行为”
东方网   2007-08-27 14:06:09

    8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方便面集体涨价”成为许多委员和列席代表关注的现象。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涨价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

    “反垄断法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健康发展。”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严金虎说,“最近发生的一件事情大家都比较清楚:方便面的行业协会实施统一价格,上浮价格10%左右。这一涨价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影响,超市的方便面被一抢而空。”

    “小小方便面,对老百姓生活影响却很大。”严金虎说,“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行为危害性在哪里?它带动了物价连锁上涨。幸好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制止了这种行为。”

    “一些协会、商会为了实现会员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倡导会员企业进行‘行业自律’,甚至签订价格同盟协议。”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姜健说,“行业协会的这些行为,实际上不利于反垄断法的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则表示,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拉面企业联合涨价,“就是很典型的一个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要对行业协会“管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李连宁表示,这一规定很有意义。“但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文来看,只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处罚规定,对于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的,没有制裁规定。”

    为此,李连宁提出,反垄断法草案应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垄断行为、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建议补充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明确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及对其的处罚,适用本法。”

    “要明确行业协会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反垄断法草案应对行业协会扰乱市场秩序、阻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目前虽然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未对如何‘适用’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有常委会委员表示,“这将使执法部门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缺少法律依据。”

    这位常委会委员表示,国家主管部门目前对违法违规的行业协会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的主要依据是价格法的有关条款。“事实上,一些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涨价行为涉嫌价格垄断,因此反垄断法草案应该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业协会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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