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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能否尽早施行?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舒圣祥   2007-08-13 10:55:31

    国家劳动保障部与易才集团联合在上海举办了“2007新人力《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高峰论坛”。劳动法学有关专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用工将面临“用工再不能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能再一年一签”等十大禁锢。 
 
    但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劳动者,要警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对企业老员工的大规模裁减。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士诚表示,由于《劳动合同法》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出了详细规定,此举将帮助劳动者重拾“铁饭碗”,这种说法虽然不乏夸张,但“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类规定,显然有利于员工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利益。

  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员工的工龄现在都已经超过或接近10年,《劳动合同法》一旦施行,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趁着《劳动合同法》暂时还未施行,企业可能会有大规模裁减老员工的冲动,所以,上海有关劳动部门要“提醒劳动者”对此保持“警惕”。

  可是,仅靠劳动者的“警惕”是没用的,更何况,企业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前,抓紧时间大规模裁减老员工,本身也不算违法。这就涉及一个问题:《劳动合同法》为何要到2008年1月1日才施行?为何要给企业留出如此充裕的时间来做出充分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调整?迟到的保护虽然也是保护,但其保护效果必然是要大打折扣的。

  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但对于如何规定施行日期,并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而言主要有两种方式: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或者自公布后某一特定的时间起开始施行。采取第二种方式,当然是为了给实施法律留下一定的准备时间。但笔者认为,既然成文法律已经向社会公布,而且是“施行”而不是“试行”,显然意味着法律条文已经成熟,那么在不立即施行将很有可能影响立法目的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应该尽量采取立即施行的方式,至少不应该把“准备时间”拖得很长--既然能够提前预测到《劳动合同法》公布之后,可能将引起企业大规模裁减老员工,那么,《劳动合同法》为何不能立即施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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