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简体中文|繁體中文
首页 | 资讯 | 财经 | 文化 | 专题 | 评论 | 展览 | 娱乐 | 动漫 | 人物 | 品牌 | 经营者
文化名人 | 财富人生 | 方盛品牌城 | 网络学院 | 文化高峰论坛 | BLOG | 论坛 | 传媒联盟
税务总局详解利息税计算具体方法
来源:新华网    2007-08-07 09:02:05

    新华网北京8月6日电(王宇、杨诗琪)国家税务总局6日发布利息税计算的具体方法,根据规定,税率调整后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照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2007年8月14日前(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存入银行的储蓄存款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储户在2005年1月1日存入3年期存款,2007年12月31日到期。该项存款属于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该储户在存款到期日(2007年12月31日)又将其转存,该存款转存后的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规定还指出,对于外籍人员的储蓄存款,属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的利息所得,按照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收利息税;属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应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税务总局提醒,储户对此次减征利息税政策和具体计算办法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税收咨询电话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咨询,还可向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咨询。

    据介绍,自1999年11月1日起,我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直至2007年8月14日,利息税征收一直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相关文章>>更多
关于我们 | 广告业务 | 网站动态 | 联系我们 | 投诉建议 | 版权说明 | 隐私权保护 | 专家顾问 | 法律顾问
北京手机:13817298215   E-mail: artsfans@163.com   邮编:101101
上海电话:021-62681277(总机)   传真:021-62681277   E-mail: artsfans@163.com   邮编:201103
方盛文化传媒   Copyright Reserved 2007-2021 方盛文化传媒 版权所有 
沪ICP备06059223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沪网文(2011)0685-077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430号
上海方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传媒联盟:方盛艺术品收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