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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就该吃官司
来源:光明日报    2007-06-14 15:27:23


  邻居间纠纷,鸡毛蒜皮,一般不涉及大事。比如谁家的狗没有照看好,影响了别人,人多不大计较。但是这“不计较”,却往往酿成所谓“狗患”。有一位从国外回来的李小姐,为此打了场官司并胜诉了,很多人赞赏她的现代意识。官司由狗引起,狗主人没管好狗本来不对,当这位小姐提醒时他反而骂人,惹怒了小姐。我今天抛开
官司,只说说骂人的事。

  一位名人说过:“我们不骂人,但是不能不骂狗。”“骂狗”本身即是“骂”,指“骂”乃是难免的。但是这个“骂”,不是泼妇骂街之骂,乃指正义的抨击。只有无端恶毒攻击好人,或者用脏话侮辱、损害无辜者,才是世俗意义上的骂。比如上面那位小姐好言敦请狗主人把狗拴好,不叫骂人;而后者嫌小姐“多管闲事”,并以“丫的”反唇相讥,就是骂人。这“丫的”实为市井口头秽语,也称“痞子语言”。已故语言大师吕叔湘先生曾在《希望讨论一下脏话》一文中说:“现在有些青年,脏话不得了!本来不大听得见女孩子骂脏话,现在也经常听见。听的人觉得不堪入耳,她们却毫不害臊。”可叹这种现象于今为烈。脏话说惯了,用于与人争执,就叫骂人。

  这些年来,不说文学影视作品里时见污言秽语,就报刊来看,刺耳的“粗口“也不胜枚举,很影响了一些读者和观众的语言习惯,乃至于他们起而效尤,说起脏话来不以为丑,反以为荣,至少,总觉着“说脏话不犯法”。很多老实人对此也习以为常,宽大为怀,即使恶人骂到自己,也忍了。现在,好在看到“不忍”的了,如李小姐。如果上面那位狗主人意识到一句“丫的”竟然招来一场官司并败诉,他还会那样骂吗?如果大家都起而反对脏话,他也不至于随意骂人吧?

  而对于文艺作品和报刊上的粗话脏话泛滥,“有关部门”的管理似乎也嫌乏力。近日有曾经走红又沉寂一时的一位作家“复出”,首先在各大媒体上骂人造势。媒体不吝版面,公然照录该作家令人不堪入耳的脏话,包括“丫的”、“傻×”等等。对于这种非文明行为,也许是我孤陋寡闻,好像没见到有何部门或个人提出公开批评。我还记得某年香港有一位居民,致电港埠影视及娱乐事务管理处,指责一家报纸刊登了一首“粗口歌”。香港教育界人士也对该秽歌极度不满,认为该报“没有起到应有的净化作用”,反而通过其销路,散布不健康东西,荼毒青少年。香港学校训导人员协会副会长梁伟能表示,本港虽然有言论自由,但是报刊的报道,应衡量后果。影视处发言人表示,将把该案转至投诉委员会,轻则以劝喻或警告方式处理,重则将对有关传媒提起诉讼或罚款。这位居民和香港影视管理处都令我敬佩。其实对付在公共读物上散布脏话现象,并不是没有办法的。

  当然,这类问题最好别闹上法庭。古训“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是说“文明人对于言谈措辞,不能马虎”。咱们就不能学得有教养一些吗?语言学家陈原先生在《社会语言学》一书中说,交际场合的文明人,即使上厕所也多用“委婉语”。他们会说“我去洗个手”,或者“我出去一下子”。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这话婉转而不粗俗,不会令别人产生不愉快的联想。老子说“美言可以市尊”,“美言”不是虚伪,而是内心对人的一种尊重,反过来自己也会受到别人的尊敬。如果我们都养成了这样的品格和语言习惯,少受一些所谓作家和媒体人的恶劣影响,还会像上面那位狗主人一样吃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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